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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3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完善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好培养管理工作,完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养方案主要内容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主文献研读、中期考核、科学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其他要求。


第五条培养目标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标准,为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着力培养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层级研究型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培养目标要体现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对本学科毕业研究生应当具备的理论水平、知识体系、创新实践能力、专业素质做出规范科学的表述。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导师指导小组负责制,由学院确定。博士研究生主要培养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学习、主文献研读、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学院可根据各环节管理办法,按照学科特点制定各环节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仅限于学习进度时间安排、考核要求、工作程序等。各环节考核时间要有合理间隔,并适当分流。建立“学业进展报告”制度,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每学期末对照个人培养计划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进展报告》,向导师和学院报告学业进展情况。学院和导师要认真审核博士研究生学业进展报告,并提出下一阶段的要求。对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可以结合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等环节的审核,进行分流和降档培养。


第七条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在考虑学科优势和特点的同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高起点和学科发展前沿。研究方向需与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研究方向一致。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不能超过6年;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但必须明确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的资格条件。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学制为5年,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学制为6年,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不超过7年。


第九条课程设置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各学院要根据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体系,结合人才培养目标,考虑学制、学位授予标准等,科学构建该学科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一般应包括以下层次:(1)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自主确定博士研究生第二外国语的语种;(2)一级学科基础理论课程;(3)二级学科专业理论课程;(4)研究方向前沿理论课程;(5)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训练课程,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自主确定课程名称和课程具体内容。该课程内容一般应包括: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研究方法、主文献研读等;(6)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学分设置,16课时折合为1学分。必修课一般设置为32课时或48课时,折合2学分或3学分;选修课一般设置32课时,折合2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计学分。关于总学分的要求,普通博士研究生不低于27学分,其中,直博生不低于40学分,硕博连读生不低于55学分,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不低于33学分;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25学分;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不低于23学分。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合理安排以课堂教学方式授课的课程总量。普通博士研究生(包括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应在3个学期内完成课堂教学;直博生原则上在5个学期内完成课堂教学。各学院要在培养方案中根据构建知识体系的逻辑顺序,确定课程的开课顺序和每一门课程的开课学期。


第十条培养方案要明确规定博士研究生必须研读的主文献篇数及其目录,明确要求将必读的主文献纳入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面试的内容。


第十一条拟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未完成课程学习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直博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六学期。


各学院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学科中期考核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必须明确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之前,必须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唯一科学研究成果条件,但需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前应当取得的可选择性的科学研究成果作出具体规定。取得相应的科学研究成果即可获得2学分。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当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和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章培养方案修订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二级学科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学院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本学院二级学科专家人数不足的,可以聘请本学院以外或社科院以外的同行专家。专家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1-2人。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要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咨询同行专家(社科院以外的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参考其他高校相同学科培养方案等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专家小组充分讨论,形成修订文本。


第十六条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听取专家小组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的说明,审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文本。经审议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文本,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汇总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文本,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没有到修订年限,但需作出局部微小调整(如增减1-2门课程,增减少量主文献等),由学院出具书面说明,经执行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构成、导师及指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构想、课程学习计划、论文写作计划等。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修改,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进展适时调整,经学院执行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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