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2021年6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推动建立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示范制度,规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遵循“质量为本,鼓励创新,公正透明,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评选工作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校评选工作原则上与同期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每年评选两次)。每期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期全校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总篇数的3%。
第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不分等级,统一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二、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参评博士论文),选题属于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或方法创新,达到本学科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文献资料翔实可靠,逻辑严谨,论证严密,理论观点正确,语言文字表达准确,符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参评博士论文的开题、预答辩、答辩的表决结果应为全票一致通过;参加学校统一匿名评审的所有专家评定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平均评定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三、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评博士论文应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决定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参评博士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本期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总数的3%(不足一篇的按一篇计算)。
第十条涉密学位论文不参加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四、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论文作者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申请表》,经其导师本人按要求出具内容全面的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审核。
第十二条 所在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本院系网站公开,并将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预答辩决议,匿名评审专家评议结果,答辩决议等)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表决。会议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该学位论文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表决。获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各院系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汇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审核各院系报送的推荐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形成全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全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会议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分别发放奖金,具体金额如下:
(一)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六、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若发现并证实其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社科[2016]研生位字1号)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暂行规定》(社科[2016]研生位字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